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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禾销售条款及条件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0-05-12    已有 315 人浏览

请仔细阅读下列文字,其包含有关您的权利及义务之重要信息以及可能适用于您的限制及排除条款。本文件包含适用于您购买佳

禾产品的现行条款及条件。您确认在有关销售合同成立之前,您已经完全理解并接受这些条款及条件的含义,并且,如果您于本

网站发出任何产品订购信息时,将视为您已同意完全接受这些条款及条件并受其约束。


1. 定义
1.1. “佳禾”,指深圳大洋佳禾电子有限公司。 
1.2. “本网站”,指佳禾拥有并管理的网站,其地址为:http://www.kaho-china.com。本网站不包括通过链接与本网站相连接

的第三方拥有并管理的网站。

1.3. “产品”,指在本网站列为供客户选购的产品及其配套产品。

1.4. “佳禾产品”,指产品中由佳禾或佳禾关联企业制造的、标有“Kaho”商标的产品。

1.5. “客户”,指向佳禾购买产品的人。

1.6. “合同”,指佳禾与客户依据本《产品销售条款及条件》及其补充或修改协议成立的关于购买产品的买卖合同。

2. 销售及购买 
佳禾销售产品及客户购买产品均应依据合同。 
3.合同成立
3.1. 本网站提供的有关产品销售信息只能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即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

台湾地区)(下称"中国大陆地区")的年满18周岁的居民希望在中国大陆地区内交货的佳禾产品买卖交易。
3.2. 根据本网站或佳禾的另行提示,客户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订购产品:

①与佳禾签署书面合同;

②在本网站发出订购信息;

③拨打本网站提示的热线电话。

3.3. 针对第3.2条第①的情形, 合同将于双方共同签署书面合同之时成立。

3.4. 针对第3.2条第②的情形:

3.4.1佳禾将另行通过网站以外的电话等方式向客户发出接受客户发出的订购信息的通知。

3.4.2佳禾向客户做出最终确认并接受其订购信息的情况下,以该等通知内容、“产品销售条款及条件”及其补充或修改协议(如

有)为内容的一项买卖合同于佳禾发出该等通知时成立生效。

3.4.3 除非佳禾通过网站以外的方式通知客户接受该订购信息,否则不存在有关该产品买卖的有约束力的合同。

3.5. 针对第3.2条第③的情形:

3.5.1佳禾在接到客户通过电话发出的订购信息后,将另行通过邮件方式与客户最终确认订购的产品、数量及货款等具体信息;

3.5.2以该等邮件通知内容、“产品销售条款及条件” 及其补充或修改协议(如有)为内容的一项买卖合同于佳禾发出该等邮件

后24小时成立生效。

3.6. 客户保证其签署和履行合同系合法的,并已取得为此目的而必须取得的所有同意和授权。

4.价格及支付
4.1. 产品的价格以及运输费用(以下简称"货款")由佳禾在网站上予以公布,但某些产品的货款可能需要客户按照本网站的提示

另行向佳禾询价。佳禾有权随时更改货款。
4.2. 货款以双方成立合同时共同确认的货款为准。货款包括按当时中国法律因合同交易而可能课征的所有中国税金。

4.3. 对于依据本网站的信息而成立的合同,如果由于本网站上的记载错误或佳禾更改产品价格等原因,导致佳禾向客户进行最终

确认并接受其订购信息的通知中表明的货款与客户发出订购信息当时本网站列明的货款不一致,则以佳禾发出的最终确认通知中

表明的货款为准,原网站列明的货款自始无效。

4.3.1 在此情况下,客户可以在佳禾进行最终确认通知当时立即作出接受或拒绝的意思表示。如客户无法立即作出该等意思表示

,佳禾将给客户提供一个适当的延长期限,该延长期限届满之前佳禾将再次与客户进行确认,并要求客户于确认当时作出接受或

拒绝的意思表示。

4.3.2 客户拒绝的情况下,其此前发出的订购信息即被取消。客户未在佳禾进行最终确认当时并且前款所述延长期限届满之后仍

未作出接受或拒绝的意思表示,其此前发出的订购信息即被取消。

4.4. 客户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汇款(含银行转账和电汇)支付以及邮政汇款三种。如果客户和佳禾之间有特别约定的

,从其约定。

4.5. 如以现金支付,客户应于合同项下的产品交付之时,向佳禾指定的向该客户交货的人员支付现金;除非另有规定,佳禾将在

上述人员收到该客户应付货款后向客户交货。 尽管上述人员根据第5条的规定向客户交货,但在客户不履行接收产品的义务或不

支付产品的货款时,佳禾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4.6. 如以银行汇款或以邮政汇款支付,客户应于合同成立后,立即将货款汇到佳禾指定的帐户。除非另有规定,佳禾只有在收到

客户货款后才向客户交货。因汇款发生的所有银行费用及邮寄费用应由客户承担。在收到合同项下客户所订购产品的全部货款前

,佳禾没有发送产品的义务。如佳禾在合同成立后的两周内仍未收到合同项下产品的全部货款时,佳禾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5.交货
5.1. 佳禾将尽力安排将产品运至客户在订购信息里指定的位于中国大陆地区佳禾提供货物配送服务地区内的交货地点。佳禾有权

自行决定选择信誉良好的承运人及合适的运输方式。佳禾或其承运人有权在交货之前,为证明和确认客户身份和地址,要求客户

出示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和/或签署可能必需的文件;若客户拒绝该要求或客户出示的证件与订购信息中的信息不符,佳禾或其承

运人有权拒绝交货,同时佳禾有权解除合同。 
5.2. 佳禾通知的任何交货日期均仅为预计日期,该交货日期并不构成合同的一个条款。在任何情形之下佳禾均无需就延迟或未交

付产品所引起的客户费用增加、利润或商誉损失或其他任何特别的、或然的、直接或间接的或附随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5.3. 佳禾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次序进行分批交货。在分批交货的方式之下,每一批产品均应视为一个独立合同项下的标的物

;佳禾在任何一批或几批产品方面的违约行为均不影响其关于此前已交付的产品或尚未交付的产品之合同的效力。如佳禾向客户

发出其将不能就某一批产品交货的通知,也并不影响客户已接受其已收取之产品批次的效力,但佳禾将向客户退还已付货款中不

能交付产品部分的价款。

5.4. 如产品已为客户备妥而客户未履行收货义务,或客户未提交交货所需的准确指示、文件、证件、认可或授权,佳禾有权在书

面通知客户后将产品储存或委托他人储存。自储存开始之时,产品的毁损、灭失等风险转移至客户,并且应被视为已完成交货,

客户应向佳禾支付其违约行为引起的所有成本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及保险费用)。

6.接受
在交货当时,客户应检验产品有无瑕疵。除非客户在交货当时提出异议,产品应被视为符合合同规定并已在良好状态下被客户接

受。 
7.所有权及遗失或毁损的风险
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将在产品被实际交付(包括视为交付)至合同注明的中国大陆地区的交货地点时转移至客户。但是,有关软件

产品的一切知识产权仍应属于有关许可人。 
8.热线电话支持
8.1. 佳禾将自行判断以其费用和责任对客户提供有关佳禾产品的电话咨询服务,为客户解答有关佳禾产品的功能、规格、销售信

息、保修信息等问题。客户理解并同意,依据实际情况的不同,有些问题可能无法通过热线电话来解答。
8.2. 前述有关佳禾产品的热线服务的电话号码是:400-880-9151。服务时间是每天上午9点至晚上9点(周日早9点到晚6点)。佳

禾有权随时变更该电话号码及/或服务时间而不需通知客户。

9.保修服务
9.1. 产品的保修服务信息以产品附带的保修卡上明示的内容和条件为准。
9.2. 如佳禾向客户提供维修服务时,客户应事先备份自己的程序及数据。客户理解并同意:佳禾使用系统恢复光盘进行维护时,

无法恢复客户个人安装的程序及制作的数据;在维修期间,若发生产品硬盘、闪存等存储介质上的内容被浏览、更换、删除或以

任何形式被修改的情形时,佳禾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对于客户的个人程序及数据,佳禾可能无法恢复和保留。

9.3.佳禾不承担任何偶然的、结果性的、间接的损失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期待利益或利润的减少、由于使用或无法使用产品导

致的工作停止或损坏等情况下的任何责任。

10.责任限制
10.1在任何情况下,合同的一方均无须对另一方因合同的履行或未履行、或依据合同所销售或提供的任何货物或服务的供给、履

行或使用而引起的任何间接的、特别的、或然的或附随的损失负责,而不论上述事由的发生是由于违反合同、违反保证、过失或

其他原因所造成。除任何一方就因其过失所引起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事件应负的责任之外,任何一方均无须向另一方承担间接的或

惩罚性的赔偿责任,或对任何第三人提出的任何索赔负责,除非合同另有明示规定。本条款及条件并不限制客户作为消费者根据

中国法律本应享有的权利。 
10.2 除了本条款及条件明确规定的以外,佳禾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明示地排除所有其他明示的或默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对适销性及适于某一特定用途的默示保证。

11.赔偿
对于因客户违反此条款及条件而使佳禾所遭受之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开销、债务或索赔(包括但不限于顾问和律师费用),

客户同意就此向佳禾赔偿并保证不使佳禾遭受损害。 
12.紧急部件
客户应当按照产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合理使用产品,产品不得用于生命救援系统或如产品失灵有可能引起使用者或任何第三方人

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害的场合。 
13.变更
佳禾可随时变更、调整及取消在本网站陈列的供选购产品及/或其配套产品及/或产品的价格、运输费用。因此,客户确认并同意

,交付的产品与促销材料(网页、广告、产品目录、规格说明书等)中所描述的产品可能有所不同(包括但不限于规格、外观)。 
14.出口限制 
客户同意遵守所有适用的进/出口国法律、法规及法令。特别是(但不限于),客户同意,除非事先得到佳禾书面许可及进/出口国

政府签发的适当的进/出口或转口许可,其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转口或出运任何产品或技术资料。 
15.不可抗力 
对任何因天灾、火灾、洪水、事故、暴动、战争、政府干预、禁运、罢工、劳工方面的困难、设备失灵或其他任何佳禾无法合理

控制的事由引起的对合同义务的延迟履行或未履行,佳禾均不负任何责任。 
16.产品数量 
交货数量将视可供程度而定。如遇短缺,佳禾可自行决定分配销售及交货。 
17.弃权/无效 
佳禾未坚持要求客户严格履行这些条款及条件中的任何规定的不作为不应被视为其对自己权利及补救的放弃。如这些条款及条件

中的任何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其他条款的效力应不受影响。 
18.准据法 
合同应受中国大陆地区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任何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应提交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

决。 
19.标题 
本条款及条件各条标题仅为方便及参考目的使用,各标题并不成为本条款及条件或合同的一部分,对这些标题不得作任何解释或

引申。 
20.整体协议 
已成立的合同的变更、补充或修订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客户及其佳禾授权代表签署。除以上所述外,任何企图补充或修订已成

立的合同的行为,或以附带被修改了的本条款及条件或附带与本条款及条件不一致的条款发出订购信息的行为均属无效。 
21.合同履行 
佳禾可委托任何第三方履行合同之全部或部分义务。 
22.转让 
佳禾可通过向客户送达书面通知而转让合同项下之全部或部分权利;客户只有经佳禾事先书面同意,才能转让其合同项下之权利

 
23.进一步努力 客户同意,应佳禾为实施合同此条款和条件而可能有的要求,而做出进一步的事项,采取进一步步骤及签署进一

步的文件和协议。

2010年4月25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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